条文: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以及其他公民和单位,发现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的,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特别规定的义务举报者的分类:
(1)小学、中学、高中、特殊学校的教职员
(2)辅导班讲师、院长等相关从业者
(3)幼儿园、托儿所、早教机构等各种婴幼儿保育设施的从业者。
(4)残疾人福利设施的从业者以及残疾儿童关联业务的工作人员。
(5)儿童福利设施的从业者。
(6)医生或者医疗从业人士。
(7)消防以及救助单位。
(8)各种青少年设施的从业者。
公安机关发现可能有未成年人被性侵害或者接报相关线索的,无论案件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都应当及时采取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保护被害人、保护现场等紧急措施,必要时,应当通报有关部门对被害人予以临时安置、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