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山西天脊煤化工集团发生泄漏苯胺的排污渠河口处已用活性炭筑起了一道“碳坝”,防止污染物继续污染河水。 新华社发
针对外界对“12·31”泄漏事故未按照要求程序上报的质疑,张保在事故第三次新闻发布会上说,主要是事故发生后当时企业上报的苯胺外泄量是1到1.5吨(实际为8.68吨),数量较小,因此认为是一般安全生产事故,企业完全能够依靠自己的力量进行有效处置,不会形成大的事故。
张保说,我们没有及时上报省政府,反映出我们对环保事故的认识不够,警惕性不高,特别是对苯胺进入浊漳河后污染的危害性估计不足,对此我们表示深深的歉意。
2012年12月31日7时40分,巡检人员发现山西省潞安天脊煤化工厂苯胺罐因输送软管破裂发生苯胺泄漏,泄漏发生辐射流域约80公里,涉及潞城、平顺两市县在内的28个村庄。污染物流入河北、河南境内,引发河北邯郸市停水。邯郸市在2013年1月5日下午才接到山西省有关部门通报。
而根据2012年3月山西通过的《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较大以上和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报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两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
据新华社电截至记者7日晚间发稿时,围绕着“12·31”仍有三个疑点悬而未解:原本应该封闭的苯胺罐区为何有条“捷径”直通河流?苯胺外泄量上报的一直都是1至1.5吨,但到第5日企业才“知道”是8.68吨,企业“迟报”之外是否还有谎报?为何山西泄漏的是苯胺,而污染河北漳河的却主要是挥发酚,挥发酚从何而来,是否还有其他污染源?
苯胺泄漏事发地——山西潞安天脊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方元苯胺罐区有一根管道分别与雨水处理池和事故池相连,雨天,通往雨水处理池的阀门打开,罐区的雨水经管道进入雨水处理池后排入浊漳河;不下雨时,这道阀门是关闭的,一旦发生苯胺泄漏,苯胺将会通过管道进入事故池。
调查结果显示:2012年12月31日7时40分以前,通往雨水处理池的管道阀门竟是松开的!这直接导致当日8.68吨苯胺经过排水系统直排浊漳河,造成下游河流水体污染。雨水处理池的管道阀门是容易发生意外的薄弱环节,为何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是否恰恰暴露了一些化工企业偷偷排污的隐情?
12月31日7时40分,天脊方面发现苯胺泄漏;18时,长治市环保局接到天脊集团报告泄漏苯胺1至1.5吨,报送市政府后的结论是自行处理。1月5日上午,山西省环保厅接到国家环保部的通报,环保厅随即通知长治方面;11时,天脊集团向长治市环保局报告苯胺泄漏达8.68吨;17时,长治市终书面向省政府报告,省里随即报告给国务院。而根据相关规定,山西省政府应当天就接到报告并立即上报。
除了迟报,企业是否存在“谎报”同样存有疑点。5日上午,天脊集团突然向有关部门报告称苯胺泄漏量为8.68吨。那么,前4日一直报告1至1.5吨是计算错误还是谎报?
此次“12·31”环境突发事件还有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山西方面是苯胺泄漏,但是造成河北方面停水的主要污染物却是挥发酚。
河北方面数据显示,5日,在浊漳河河北入境处,挥发酚浓度高达0.644毫克/升,超过国家地表水单位标准127.8倍。
山西苯胺泄漏,河北却是挥发酚超标,有关专家认为,苯胺不在特定条件是无法生成挥发酚的。那么,挥发酚从何而来?是否还存在其他的污染源?
苯胺:一种被广泛应用的化工原料,可用作染色、生产农药,作为炸药中的稳定剂、汽油中的防爆剂等。对环境有危害,对水体可造成污染。人体若吸入或接触,会造成溶血性贫血和肝、肾损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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